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176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栖霞市佳百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栖霞市庄园街道市府路公路局西家友福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0U。
法定代表人:董雪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栖霞市佳百信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