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751号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和平区金欣欣百货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道解放北路32号。
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刘允。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和平区金欣欣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军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李若萌书记员黄金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