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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家庭医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西太古游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3333号
案件名称广州家庭医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西太古游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家庭医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太古游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333号原告:广州家庭医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

法定代表人:荣红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顺帆,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西太古游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春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礼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烜,北京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家庭医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太古游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家庭医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广州家庭医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6月27日取得涉案游戏软件“最佳炮手游戏软件[简称:最佳炮手]V1.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于2017年10月9日取得涉案游戏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原告作为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及其对应版号的运营单位享有涉案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发行运营权利。

原告广州家庭医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江西太古游戏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或授权擅自使用归属于原告所有的涉案游戏的游戏版号,在华为应用市场等多个游戏平台发行运营涉案游戏,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故要求被告江西太古游戏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广州家庭医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享有涉案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提交了涉案游戏软件“最佳炮手游戏软件[简称:最佳炮手]V1.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涉案游戏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

原告广州家庭医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江西太古游戏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方式包括未经许可或授权擅自使用归属于原告所有的涉案游戏的游戏版号,在华为应用市场等多个游戏平台发行运营涉案游戏,属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之规定,本案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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