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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琪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5刑初68号
案件名称张某琪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某琪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5刑初6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琪,男,199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福建省诏安县官陂镇凤狮村庆丰49号(以上身份信息均)。

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廷练,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9]2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鸿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琪及其辩护人王廷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琪从2019年9月份开始,伙同“阿柜”(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xx路xx国际快运中心6栋10、11、12号仓库加工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至12月23日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在该仓库查获激光打码机2台、笔记本电脑1台和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一批,包括:云烟(软珍品)855条、玉溪(软装)544条、南京(硬盒)1732条、双喜(硬经典)507条、芙蓉王(硬装)699条、中华(硬装)800条、中华(硬装出口)150条、双喜(硬装好日子)600条、利某(硬装新版)632条、双喜(软经典)581条、双喜(1906)57条、双喜(软装好日子)549条、黄鹤楼(软蓝)25条、玉溪(硬装)42条、南京(硬红)47条,另外,现场查获汽车一辆。

民警随后在位于该快运中心3栋14号另一仓库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一批,包括:芙蓉王(硬装)3047条、玉溪(软装)250条、云烟(软珍品)250条、中华(硬装)699条、双喜(硬装精品好日子)250条、双喜(硬装1906)50条、双喜(硬装经典)300条、双喜(软装经典)49条、利某(硬装新版)350条、南京4462条。

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香烟总值人民币3577252元。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琪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琪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琪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适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惟被告人张某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琪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琪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内从宽处罚。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琪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因本案扣押的粤W×××××号本田奥德赛汽车一辆及该车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各一本、钥匙一串,经查上述车辆及物品均非被告人张某琪及同案人所有,如若予以没收,于法无据,且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故本案不予没收,应依法发还给车辆所有人。

根据被告人张某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云烟(软珍品)855条、玉溪(软装)544条、南京(硬盒)1732条、双喜(硬经典)507条、芙蓉王(硬装)699条、中华(硬装)800条、中华(硬装出口)150条、双喜(硬装好日子)600条、利群(硬装新版)632条、双喜(软经典)581条、双喜(1906)57条、双喜(软装好日子)549条、黄鹤楼(软蓝)25条、玉溪(硬装)42条、南京(硬红)47条(以上详见0006092号扣押清单)、芙蓉王(硬装)3047条、玉溪(软装)250条、云烟(软珍品)250条、中华(硬装)699条、双喜(硬装精品好日子)250条、双喜(硬装1906)50条、双喜(硬装经典)300条、双喜(软装经典)49条、利群(硬装新版)350条、南京4462条(以上详见0006091号扣押清单),作案工具激光打码机2台、神州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华为手机1台、白色苹果5手机1台、黑色苹果X手机2台,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三、扣押案外人张镇洁的粤W×××××号本田奥德赛小车1辆及该车辆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各1本、钥匙1串,均予以发还给车辆所有人张镇洁(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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