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2424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日成,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日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