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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美晗美实业有限公司、彭兵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3知民初520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美晗美实业有限公司、彭兵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美晗美实业有限公司;彭兵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52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美晗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白元镇白元村。

法定代表人:彭兵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彭兵利,女,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系涉案产品供货商的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美晗美实业有限公司、彭兵利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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