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2697号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英章,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厚坝镇厚坝村8组,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311101000。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伍英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