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民初47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风,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亿诚通讯店,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经营者:张海兵。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亿诚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纲 审 判 员 青格乐图 审 判 员 胡 鹏 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璐 书 记 员 杜 勐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