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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泰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04知民初7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泰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泰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73号原告: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清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筠,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泰赞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楼****/div>法定代表人:李建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泰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业已受理的(2021)豫0104知民初74号、(2021)豫0104知民初75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1)豫0104知民初75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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