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3民初51号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7833266F。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长沟镇喜乐来购物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长沟镇菜市街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4MA2NB1EL52。
经营者:梁柱。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长沟镇喜乐来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泗县长沟镇喜乐来购物中心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泗县长沟镇喜乐来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第1815587号和422390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泗县长沟镇喜乐来购物中心支付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赔偿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共计15,000元。
事实与理由: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815587号“晨光”和第4223906号“M&G”图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两个商标均核定适用在第16类文具商品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两个商标经过长期推广和使用,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05年12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为“中国驰名商标”。
梁柱经营有一处标牌为“喜乐来购物中心”的,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的超市,该超市位于长沟镇最大超市之一,镇中心,紧邻主干道,人流量密集。
2018年10月份,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该超市出售的“晨光”牌中性笔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产品。
之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泗县长沟镇喜乐来购物中心销售该侵权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
泗县长沟镇喜乐来购物中心实施销售侵犯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品市场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益,损害了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商誉并给其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泗县长沟镇喜乐来购物中心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下列证据:证据一商标档案,欲证明其是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享有诉权;
证据二(2018)沪长证字第5977号公证书、鉴定报告书、购物小票(出示购买的涉案商品),欲证明泗县长沟镇喜乐来购物中心销售的产品系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证据三公证费发票,欲证明其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泗县长沟镇喜乐来购物中心未到庭参与质证、庭前也未提交对证据质证意见,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对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意见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是涉案商标的使用权人,能够证明泗县长沟镇喜乐来购物中心销售侵害涉案注册商标商品等事实,故对其证明效力本院均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815587号“晨光”和第4223906号“M&G”图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两个商标均核定适用在第16类文具商品上,其中第1815587号图样“晨光”核定使用范围为:文具;
文件夹;
文具盒(文具);
涂改液(办公用品);
涂改带;
橡皮擦;
书写工具;
写字纸;
公文套;
笔记本;
影集;
笔;
家居除外的办公必需品(截止),专用期限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
第4223906号图样“M&G”核定使用范围为:笔;
笔记本;
笔芯;
公文套;
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
书写工具;
涂改带;
涂改液(办公用品);
文件夹;
文具;
文具盒(文具);
橡皮擦;
写字纸;
影集(截止);
专用期限自2017年8月7日至2027年8月6日。
2018年10月17日,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10月20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徐某、干某与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人员来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长沟镇中心卫生院左侧泗县供销农业专业合作社对面喜乐来购物中心(证照名称:泗县长沟镇喜乐来购物中心),当场够得晨光K-35笔八支,取得票据凭证一张。
为此,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1000元。
公证人员某购物现场进行了牌照。
该晨光K-35笔经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鉴别为假冒侵权其公司注册的“晨光”、“M&G”商标的产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第1815587号“晨光”和第4223906号“M&G”图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应受法律保护。
案已查明,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公证人员,在泗县长沟镇喜乐来购物中心经营场所购买了涉案商品,且该商品经鉴定系假冒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
故对泗县长沟镇喜乐来购物中心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泗县长沟镇喜乐来购物中西过错、经营规模、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泗县长沟镇喜乐来购物中心赔偿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泗县长沟镇喜乐来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第1815587号“晨光”和第4223906号“M&G”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泗县长沟镇喜乐来购物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8,000元;
三、驳回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泗县长沟镇喜乐来购物中心负担93元,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劲松 审 判 员 刘 柳 人民陪审员 汤军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如如 书记员刘相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