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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良与日照隆堡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527号
案件名称陈金良与日照隆堡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金良;日照隆堡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27号 原告:陈金良,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朱纭,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隆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枣庄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闫洪爱。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金良诉被告日照隆堡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金良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日照隆堡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金良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陈金良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金良负担。

原告陈金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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