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9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东村14巷1号田衍轩4栋B302。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乾造,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未来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朗麓家园10栋B205。
法定代表人:方燕。
被告:宋佑明,男,1981年2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未来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宋佑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72××××.4,名称:车载支架)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