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2375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渡江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桃源路1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子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渡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