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08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姣,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高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4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光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