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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杨鹏、深圳市福田区鹏润数码科技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19402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杨鹏、深圳市福田区鹏润数码科技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杨鹏;深圳市福田区鹏润数码科技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940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鹏,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鹏润数码科技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振中路36号太平洋安防市场1层1A86号。

经营者:杨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鹏、深圳市福田区鹏润数码科技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肖丽英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书 记 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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