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48号 原告:东莞市华令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陈屋兴四路11号圣杰工业大厦8楼802。
法定代表人:任杰,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欲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东坑长丰工业园6栋5楼A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波,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东莞市华令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令公司)与深圳市欲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华令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令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华令皮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东莞市华令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市华令皮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