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66号原告:上海净哲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4号3149室。
法定代表人:刘茂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天宾,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上海净哲洗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天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净哲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净哲洗涤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净哲洗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