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1826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公司员工。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城西久博装饰工程服务部。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杉青闸丝厂1号幼托综合楼底层东边三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8ATLM5N。
法定代表人:杨全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城西久博装饰工程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