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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常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民初641号
案件名称641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常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常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641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艳,女,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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