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077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俊达手机配件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茨田埔社区福华路1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85。
经营者李敏俊。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