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799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
委托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彩华,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东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彩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