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258号 原告:吴昌鲡,男,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广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33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昌鲡与被告义乌市广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宏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吴昌鲡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广宏公司赔偿吴昌鲡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吴昌鲡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昌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昌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昌鲡负担。
原告吴昌鲡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