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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瓯海郭溪帝亚啄鸟皮鞋网店、朱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04民初1367号
案件名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瓯海郭溪帝亚啄鸟皮鞋网店、朱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郭溪帝亚啄鸟皮鞋网店;朱云;温州其谷鞋服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04民初1367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7124503L。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琼,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双,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郭溪帝亚啄鸟皮鞋网店。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梅园村梅园东路7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4MA2CA7RB7P。

经营者:朱云。

被告:朱云,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被告:温州其谷鞋服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丁岙村富康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30766707XC。

法定代表人:厉锡凡。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郭溪帝亚啄鸟皮鞋网店、朱云、温州其谷鞋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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