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终4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WERNERJURGENDIETRICHHOFFMAN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倩雯,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秀贞,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鑫瓦轴承经销部,经营场所沈阳市铁西区。
经营者:崔桂芬,女,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
上诉人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司秀贞、沈阳市铁西区鑫瓦轴承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司秀贞、沈阳市铁西区鑫瓦轴承经销部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杨审判员 葛钧审判员 刘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张加磊书记员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