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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刑更1553号
案件名称李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毅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刑更1553号 罪犯李毅,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现在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2018)浙0782刑初6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0元。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7月17日被交付浙江省乔司监狱执行,于2019年3月26日调入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假释建议,于2020年3月6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李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其适用假释。

检察机关认为,罪犯李毅符合假释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假释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现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二个表扬。

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愿意落实社区矫正。

另查明,该犯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00000元,本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149余元,帐户余额人民币89余元,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具函证明家庭为村低保户、特困户。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材料、财产性判履行情况和能力的材料及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假释建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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