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1002号原告:蓬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经济开发区山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3。
法定代表人:程秉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同尊,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乃堂,男,汉族,1959年4月8日出生,住蓬莱市,系原告法律工作室主任。
被告:龙口市黄城林苑超市,经营场所龙口市黄城港城大道(黄县林苑服务大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6T。
经营者:杜凤娟。
被告: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源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60。
法定代表人:赵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程,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蓬莱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黄城林苑超市、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蓬莱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告龙口市黄城林苑超市有效送达地址需进一步明确,故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龙口市黄城林苑超市、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蓬莱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蓬莱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口市黄城林苑超市、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蓬莱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