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04民初1309号原告:浙江佐帝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宋家埭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85G9L8W。
法定代表人:彭乃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如莉,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过先明,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被告:温州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火车站站南商贸城E幢12A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685597857E。
法定代表人:过先明。
被告:余文,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佐帝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过先明、温州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余文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浙江佐帝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佐帝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佐帝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