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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璧山区耀豪食品经营部陈士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1280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璧山区耀豪食品经营部陈士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璧山区耀豪食品经营部;陈士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280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春溢街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85585。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璧山区耀豪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35号11幢附254号,注册号500227618418801。

经营者:胡芬芬,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陈士跃,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璧山区耀豪食品经营部、陈士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经变更诉讼请求后,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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