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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海迎宾大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7民初58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海迎宾大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海迎宾大道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58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大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楼。

被告: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海迎宾大道店,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迎宾大道北路13号瓯龙庭院名郡13-113号。

法定代表人:庞润莉。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海迎宾大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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