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294号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60号。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西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迎泽区嘉伦烟酒副食店,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129号。
经营者:黄杏芝。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迎泽区嘉伦烟酒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立案。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