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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飞趣锁具有限公司、邵新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553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飞趣锁具有限公司、邵新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飞趣锁具有限公司;邵新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53号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海威路G-23之二。

法定代表人:沈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前明、胡犇,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永康市飞趣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花街镇寺前村120号3楼。

法定代表人:邵新苗。

被告:邵新苗,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飞趣锁具有限公司、邵新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3月6日,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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