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414号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超,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荔庭,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荔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