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786号 原告:北京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1号1栋3楼15、16、17、18、19、20号。
负责人:孙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栎,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海增,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原告北京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吴海增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吴海增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总计585元,由原告北京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