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112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6号楼9层01-10。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益群建材商行,经营场所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150号。
经营者:吕干友,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益群建材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益群建材商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吴松涛审判员 姚泓冰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臧文斌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