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157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2号电影大厦2层61房。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涵,该公司员工。
被告:连云港崇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富华西路68号晶御中央御府2幢1单元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雪飞。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崇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