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153号 原告:唐光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华婷,女,汉族,1989年12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邱华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