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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花、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终8052号
案件名称刘凤花、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凤花;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嘉兴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80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花,女,汉族,1974年9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长空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武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燕,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里行,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嘉兴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山东路与越秀路交叉口(越秀南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武。

上诉人刘凤花因与被上诉人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嘉兴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

本院审理过程中,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刘凤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刘凤花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刘凤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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