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58号 原告:义乌市温和画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赵宅步行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林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画酷工艺品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南三条太和文化礼品城三层B区21、22、23号,经营者:崔振国。
原告义乌市温和画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画酷工艺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温和画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温和画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温和画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乌市温和画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