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晋11刑终92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出生于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文水县。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9)晋1182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对被告人吴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继续追缴。
原审被告人吴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撤回上诉。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9)晋1182刑初2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