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562号 原告:聂瑞波,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丽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26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仁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聂瑞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