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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瑞波与瑞丽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562号
案件名称聂瑞波与瑞丽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聂瑞波;瑞丽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562号 原告:聂瑞波,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丽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26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仁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聂瑞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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