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1执50号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润州区鑫和便利店、朱元昊: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润州区鑫和便利店、朱元昊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的(2019)苏1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中,被执行人朱元昊向本院缴纳执行案款8000元,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朱元昊银行存款5205元,其中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096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09元。
现本案款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