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45号原告:中山易事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
法定代表人:刘述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蓝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蓝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云,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易事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蓝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汽车灯(EG-H4双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7日立案。
原告于****年*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易事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易事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