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1835号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1层2单元222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Y。
法定代表人:赵英辰。
委托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玉泉,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玉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