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190号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外环东路东山巷4号。
社会组织机构代码:915200002149908473。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星,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金青敏,男,汉族。
1986年3月28日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青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