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272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东方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刘丹,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全福元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兴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孟庆凯,职务经理。
被告:保定奥宝特皮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津保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郎景亮,职务总经理。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全福元商业有限公司、保定奥宝特皮具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