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18号 原告:沈华杰,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耶利娜五金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经营者:王秀芬,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周久根,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沈华杰与被告义乌市耶利娜五金商行、周久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4月8日,原告沈华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沈华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华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沈华杰负担。
原告沈华杰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