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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朗悦实业有限公司与吴云仙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4141号
案件名称杭州朗悦实业有限公司与吴云仙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朗悦实业有限公司;吴云仙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4141号 原告:杭州朗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文路95号8幢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乃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铁、蔡呈胜,温州高翔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吴云仙,女,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强、周祥玉,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朗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悦公司)诉被告吴云仙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朗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铁,吴云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强、周祥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朗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吴云仙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使用侵害专利号为ZL20121057××××.8,专利名称为“一种餐巾纸折叠方法”的发明专利产品;

2、吴云仙赔偿朗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括本案诉讼费、代理费及与本案有关的合理调查费)。

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20日,朗悦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为“一种餐巾纸折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210570448.8,后因业务需要于2017年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温州飒德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飒德公司),并于2017年12月12日获得授权。

飒德公司于2018年01月01日与朗悦公司签订授权协议,飒德公司授权朗悦公司代为销售该发明专利生产的产品,同时授权朗悦公司享有该专利的侵权诉讼权利,目前该专利处于受法律保护的状态。

朗悦公司对本案专利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朗悦公司基于权利要求1主张吴云仙的专利侵权行为。

吴云仙未经朗悦公司许可,使用的生产加工餐巾纸的折叠方法与专利号为ZL20121057××××.8号发明专利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其专利产品,构成对该专利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吴云仙构成对朗悦公司利权的侵权,应当根据其侵权的事实、性质和侵权类型,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吴云仙未经朗悦公司许可实施其享有授权的专利即侵犯朗悦公司早有授权的专利权,朗悦公司向法院起诉,吴云仙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赔偿数额的规定,朗悦公司诉请判令吴云仙赔偿朗悦公司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0万元;

同时朗悦公司还保留基于新发现的新生产的证据进一步追加赔偿金额的权利。

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吴云仙辩称:一、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清楚,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进行实质性比对;

二、即使进行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也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即使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根据吴云仙提供的2006年日本公开的一个专利也是属于现有技术;

四、吴云仙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专利法所规制的行为,吴云仙是处于个人兴趣使用而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五、涉案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较简单,制造的产品售价也较低,即使构成侵权,朗悦公司的索赔金额也明显偏高。

综上,请求驳回朗悦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2月20日,朗悦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餐巾纸折叠方法”发明专利,后于2017年11月21日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飒德公司,该专利于2017年12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1057××××.8。

2018年1月1日飒德公司与朗悦公司签订授权协议,飒德公司授权朗悦公司代为销售该发明专利生产的产品,同时授权朗悦公司享有该专利的侵权诉讼权利,该专利现处有效状态。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餐巾纸折叠方法,其特征在于先将两张一大一小的白纸折叠成所需要的形状,将两张白纸其中一张放在桌面上,将餐巾纸铺设在硬纸板上,然后将另一张白纸覆盖在餐巾纸上,然后挤压白纸的两侧,利用白纸的折痕惯性即可将餐巾纸折叠成与白纸相同的形状,最后取出餐巾纸即可。

说明书第0006段记载:“本发明能克服现有技术的弊端,将餐巾纸放在预先折叠好的模具中,通过挤压即可将餐巾纸折叠成型,同时白纸的尺寸也可以根据餐巾纸的尺寸大小随意改变,也可以改变硬白纸的折叠形状来改变餐巾纸的形状,其结构简单,操作方便,卫生快捷,效率高”。

德清朗蒂诗纸业有限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张春峰于2019年6月26日在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利用该公证处公证云APP客户端的手机录像功能,进行手机录像,并将拍摄所得的录像文件提交至该公证处公证云平台存证保管。

2019年7月4日,该公证处两名公证员登陆该公证处“在线公证平台”后台,调取了相关数据文件,证实了上述保全事实。

庭审中,双方同意使用公证录像中出现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

朗悦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构成相同,吴云仙认为涉案侵权技术方案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步骤“先将两张一大一小的白纸折叠成所需要的形状”“然后将另一张白纸覆盖在餐巾纸上”,亦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步骤“将餐巾纸铺设在硬纸板上”。

以上事实,有朗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录像、电子数据保管函、发明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收费票据、浙江省湖州市知识产权局材料等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21057××××.8的“一种餐巾纸折叠方法”发明专利在专利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依法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朗悦公司经现专利权人飒德公司授权,依法对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享有诉权。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吴云仙的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

三、如侵权成立,朗悦公司所主张的侵权责任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案中,吴云仙认为存在两点差别: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步骤“将餐巾纸铺设在硬纸板上”;

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步骤“先将两张一大一小的白纸折叠成所需要的形状”“然后将另一张白纸覆盖在餐巾纸上”。

朗悦公司认为,对于第1点,说明书第0006段记载“硬纸板”与“白纸”指代同一部件,朗悦公司提交的证据2视频2分20-25秒公开将餐巾纸铺设在白纸上的步骤。

对于第2点,该步骤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

对此2个技术比对争议,本院逐一评述如下: 关于争议特征1,本院认为:权利要求是对技术方案的表达,技术上明显不合逻辑或没有意义的技术方案通常不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理解权利要求应当站在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避免仅从字面上机械地将那些明显排除在外的内容作为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一部分。

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硬纸板”,首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餐巾纸折叠方法中未明确限定将硬纸板折叠成所需要的形状并铺设在桌面上的白纸上的步骤;

其次,说明书第0006段明确记载了“本发明能克服现有技术的弊端,将餐巾纸放在预先折叠好的模具中,通过挤压即可将餐巾纸折叠成型,同时白纸的尺寸也可以根据餐巾纸的尺寸大小随意改变,也可以改变硬白纸的折叠形状来改变餐巾纸的形状,其结构简单,操作方便,卫生快捷,效率高”。

可见,涉案专利中是将餐巾纸放在用硬白纸预先折叠好的模具中,挤压完成折叠,从而达到结构简单、操作方便等目的。

另设置硬纸板的步骤不符合本发明结构简单、操作方便的发明目的,技术上明显不符合逻辑。

因而,基于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硬纸板”应为放在桌面上的白纸。

关于争议特征2,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餐巾纸的折叠方法中限定了“先将两张一大一小的白纸折叠成所需要的形状,铺设餐巾纸后,然后将另一张白纸覆盖在餐巾纸上,挤压成型”。

而视频中餐巾纸的折叠方法中仅示出了一张折叠好的白纸,铺设餐巾纸后,挤压成型,并未公开先将两张一大一小的白纸折叠成所需要的形状的折叠步骤,也未公开“然后将另一张白纸覆盖在餐巾纸上”的覆盖步骤,双方当事人对此也予以认可。

对于朗悦公司声称的“上述步骤可以合理推断得出”的主张,本院认为:首先,朗悦公司未充分说明和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采用一张白纸折叠纸巾和采用两张白纸折叠纸巾是两种不同的餐巾纸折叠方法,由视频公开的餐巾纸的折叠方法中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必然会采取“先将两张一大一小的白纸折叠成所需要的形状”的折叠步骤和“然后将另一张白纸覆盖在餐巾纸上”的覆盖步骤,故对朗悦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视频公开的餐巾纸的折叠方法中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步骤“先将两张一大一小的白纸折叠成所需要的形状”“然后将另一张白纸覆盖在餐巾纸上”。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该方法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此外,在案并无证据表明吴云仙系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被控侵权方法。

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表明吴云仙实施了侵犯朗悦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朗悦公司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争议焦点二及争议焦点三本院不再赘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朗悦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杭州朗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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