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53号原告:陈美练,女,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凤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东莞市鲁兴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原告陈美练与被告东莞市鲁兴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手机硅胶卡套(silicomesmartwalletforphone)”]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年*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美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