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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四川郎掌门酒业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郎掌门酒类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5知民初66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四川郎掌门酒业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郎掌门酒类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四川郎掌门酒业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郎掌门酒类经营部;四川泸州唐人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知民初66号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6653990283。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科,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丁,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郎掌门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5层516号附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2L9PLXX。

法定代表人:刘新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文,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郎掌门酒类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16号2幢15号门市(沁园街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2FLQH3Y。

经营者:郑晓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文,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泸州唐人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县云龙镇云龙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20J444。

法定代表人:程志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寿华,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郎掌门酒业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郎掌门酒类经营部、四川泸州唐人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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