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2号之一原告:长沙意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书院南路陆家塘组湖南泰华物流有限公司园内A18号。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樱,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福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栗山村。
法定代表人:李惠民,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宏,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卫,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鑫闽钢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栋商务办公楼106号门面。
经营者:柯晓伟。
被告:许红灯,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长沙意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福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鑫闽钢材经营部、被告许红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2020年4月7日,原告长沙意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鑫闽钢材经营部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意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鑫闽钢材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意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鑫闽钢材经营部的起诉。
审 判 长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宋国成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法官助理王巾英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